2025-03-07
婚姻家事
【修正草案】未來分居三年就可以離婚?!-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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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三年就可以離婚?!
因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現行民法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 #離婚,雖原則上合憲,但若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時,仍牴觸憲法。故行政院會已通過「民法親屬編」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草案,並將送往立法院審議。
其中,針對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也就是目前大家訴請離婚時最常用的概括規定,#有兩點比較重要的修正:
1. 刪除「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但書規定。
2. 增加「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之規定。
差別在哪裡?以「#分居」為例,
目前法律因為未將「分居」直接列為可離婚的事由,所以,夫妻分居可不可以離婚?要分居多久時間才可以離婚?取決於法官個案判斷:這對夫妻分居的情況是否夠重大、且不可能再復合了,但每個法官的標準自然會有所不同。
而且,因為原先有過錯或過錯較多的一方,是不能訴請離婚的(提告了也會敗訴),所以,法官還要看分居的原因是誰造成的?如果是外遇離家出走,與小三雙宿雙棲的那種,多半就會敗訴。
但若修法後,只要五年內累計分居時間達三年,就是一個婚姻破裂的具體、客觀表徵(當然有達到分居三年之事實,還是要提告一方舉證),法官不能自己覺得三年不夠久、破綻不夠重大,就不准離婚;尤其,因為刪除了有責配偶不能訴請離婚的但書規定,也不用管分居是誰造成的?誰對?誰錯?只要時間達標,就可以離婚。
這樣的修法方向,雖然可以避免由法官主觀判斷、標準不一之情況,也可能減少夫妻雙方於法庭上,為了證明對方才是有責配偶,而不斷互相揭發對方的隱私或指責對方的過錯,讓關係更加撕裂。但對於婚姻中較弱勢,且「無過失」就被離婚的一方,確實是不公平。
因此,新法還是規定法官可以考量有無「顯失公平」的情況(例如被離婚一方或未成年子女有身心障礙情形等),仍可以不准離婚。另外,也有針對離婚後生活困難或就業能力減損之人請求贍養費,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應有的財產揭露義務,有相關的修法,未來也會陸續和大家分享~
不過,這些規定目前仍只是修正草案,仍要等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會正式生效施行,是否還會變動,只能拭目以待了!
因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現行民法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 #離婚,雖原則上合憲,但若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時,仍牴觸憲法。故行政院會已通過「民法親屬編」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草案,並將送往立法院審議。
其中,針對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也就是目前大家訴請離婚時最常用的概括規定,#有兩點比較重要的修正:
1. 刪除「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但書規定。
2. 增加「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之規定。
差別在哪裡?以「#分居」為例,
目前法律因為未將「分居」直接列為可離婚的事由,所以,夫妻分居可不可以離婚?要分居多久時間才可以離婚?取決於法官個案判斷:這對夫妻分居的情況是否夠重大、且不可能再復合了,但每個法官的標準自然會有所不同。
而且,因為原先有過錯或過錯較多的一方,是不能訴請離婚的(提告了也會敗訴),所以,法官還要看分居的原因是誰造成的?如果是外遇離家出走,與小三雙宿雙棲的那種,多半就會敗訴。
但若修法後,只要五年內累計分居時間達三年,就是一個婚姻破裂的具體、客觀表徵(當然有達到分居三年之事實,還是要提告一方舉證),法官不能自己覺得三年不夠久、破綻不夠重大,就不准離婚;尤其,因為刪除了有責配偶不能訴請離婚的但書規定,也不用管分居是誰造成的?誰對?誰錯?只要時間達標,就可以離婚。
這樣的修法方向,雖然可以避免由法官主觀判斷、標準不一之情況,也可能減少夫妻雙方於法庭上,為了證明對方才是有責配偶,而不斷互相揭發對方的隱私或指責對方的過錯,讓關係更加撕裂。但對於婚姻中較弱勢,且「無過失」就被離婚的一方,確實是不公平。
因此,新法還是規定法官可以考量有無「顯失公平」的情況(例如被離婚一方或未成年子女有身心障礙情形等),仍可以不准離婚。另外,也有針對離婚後生活困難或就業能力減損之人請求贍養費,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應有的財產揭露義務,有相關的修法,未來也會陸續和大家分享~
不過,這些規定目前仍只是修正草案,仍要等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會正式生效施行,是否還會變動,只能拭目以待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