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把財產通通留給大兒子,可以嗎? - 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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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富傳承
- 遺囑
- 特留分
年過半百的老吳想立一份遺囑,因為老吳的小兒子和老吳已經十年沒有往來,老吳的太太又已經過世,所以老吳想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大兒子,但老吳聽說法律上有特留分的規定,如果在遺囑中寫所有財產都給大兒子,這份遺囑有效嗎?
相信許多人有聽過「特留分」這個名詞,這是為了保障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遺贈侵害了繼承人的特留分時,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扣減權」。回到遺囑的部分,原則上,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在遺囑中寫下自己想要的遺產分配方法,包含給繼承人的遺產和對第三人的遺贈。如果遺囑中的遺產分割方法及應繼分的指定侵害特留分,目前多數實務認為,繼承人一樣可主張其特留分被侵害,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所以此份遺囑並不會因此無效,只是被侵害之人可以行使扣減權而已。
那扣減權必須要在什麼時候主張呢?目前多數實務認為,因扣減權涉及親屬關係及繼承權益,要早日確定,時效的計算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自扣減權人「知悉」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內或自繼承開始起10年內要行使(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判決)。通常若繼承人已繳納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就可能被認定已知悉特留分被侵害的情事,所以繼承人一定要特別留意2年時效的規定。
老吳若在遺囑中寫所有財產都給大兒子,雖然侵害到小兒子之特留分,但遺囑並不會因此無效,只是小兒子日後可以在時效內主張扣減權。而老吳立遺囑的行為至關重要,因為老吳沒有寫遺囑的話,依照法律上規定的應繼分,小兒子可以主張的就不只1/4的特留分,而是1/2的應繼分了。另外,老吳也可以在遺囑當中寫下「若繼承人行使扣減權,應以現金找補之」等語,以此避免不動產等遺產經繼承人行使扣減權後回歸成共有、造成繼承人衝突的狀況,這也是立遺囑的好處之一。在充分了解法律規範後,老吳可以更有把握地評估如何將寶貴的資產透過「遺囑」留給真正自己所愛的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