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撤銷債務人的拋棄繼承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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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葉(債務人)因為積欠了大筆的債務,在母親過世後,決定辦理拋棄繼承,讓母親的遺產都讓其他兄弟姊妹繼承,這樣就不怕繼承到的遺產被拿去還債。但小葉辦理了拋棄繼承之後,小葉的債主金大尾(債權人)認為小葉的拋棄繼承行為損害他的債權,揚言要向法院起訴撤銷,請問金大尾這樣的主張是否有道理呢?
債權人所謂的向法院起訴「撤銷」,是依照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來主張,也就是說,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所做的「拋棄繼承」屬於法條前段所說的「無償行為」,因為有害債權人的權利所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
關於這一點司法實務採不同的看法,最高法院認為拋棄繼承是一個「人格上」的權利,不是單純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且拋棄的效果除了拋棄權利以外,同時也拋棄了義務,這都與民法第244條規定的「無償行為」有本質上的不同。所以債務人辦理拋棄繼承之後,債權人不能對債務人的拋棄繼承行為起訴撤銷,就不會發生其他繼承人已經繼承到遺產之後又要拿出來幫債務人償債的狀況。所以在這個案例中,金大尾無法向法院撤銷小葉的拋棄繼承行為,除非發現小葉有利用假買賣、贈與…等蓄意脫產的無償行為,就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以保住自己的債權喔。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決議:
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