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讓你的遺願順利完成-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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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婆婆雖有三名子女,但都旅居國外,鮮少回來探望楊婆婆,楊婆婆便經常到流浪動物之家當義工,覺得小動物比小孩可愛、貼心多了。近來,楊婆婆想要訂立遺囑,把所有的財產都留給流浪動物之家,但子女都在國外,等楊婆婆過世了,誰來幫她捐款呢?
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人希望在自己過世後,能夠遺愛人間,幫助需要幫助的人,所以透過訂立遺囑,以遺贈的方式將部分遺產捐贈予公益團體,不過,大家雖然有訂立遺囑的觀念,但卻常常會忽略遺囑要如何執行的問題,尤其在有遺贈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預先處理好,可能一番好意就白費了。
因為依法在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過世時),就算有遺囑,受遺贈人也只是取得請求交付遺贈物之權利(本文章不探討遺贈如果侵害特留分的問題),不會直接取得遺贈物,而需要有人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所以「誰」來辦理「交付遺贈物」的事情,自然就會影響受遺贈人能否順利得到遺贈物了。
法律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09條第1項及第1211條)。法律雖然沒有硬性規定非指定遺囑執行人不可,但訂立遺囑時,即在遺囑中指定好遺囑執行人,絕對是讓自己的遺願可以被貫徹的最好方法,以免受遺贈人還需要請求親屬會議或法院來指定,而耗費許多時間和精力。
那遺囑執行人的人選該找誰呢?有無資格限制?
民法第1210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反過來說,就是只要成年、沒有被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都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而且,實務上認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都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因此,除了專業上的考量,可以找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來擔任之外,很多人也會選擇讓利害攸關的受遺贈人,或分得較多遺產的繼承人直接擔任遺囑執行人,讓遺囑被最有動力的人執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