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覺失調真是犯罪的保護傘嗎?!-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刑事案件
思覺失調真是犯罪的保護傘嗎?!
辯護律師:不是,因為思覺失調的人,在行為時沒有違法意識,所以不算犯罪。
法官:依照刑法第19條第一項,無刑事責任能力,所以判無罪。但依照刑法第87條施以監護5年。
民眾:太文言了,聽不懂,殺了人或傷了人就是犯罪,怎麼不是犯罪?
最近有一些新聞事件讓民眾感覺沒有公平正義,像是嘉義殺警案的兇嫌,竟然被判無罪讓社會譁然,而警察的父親也因為這個結果,也煎熬到身體出狀況,進醫院急救不治。也有一些人打著我有『思覺失調』或精神疾病去傷害他人,更讓人心惶惶,法律不是該保護我們,讓我們過平安的生活嗎?怎麼會有如此的結果?
以一般民眾能了解的話來說,正因為法律要保障每一個人,刑法規定要處罰的是『犯罪』當時知道自己在犯罪的人,例如:一個3歲小孩玩火,把整棟房子燒了,雖然燒毀建築物想必是刑法規定不能做的『犯罪』行為,但因為犯罪人是3歲所以,在法律評價上,法官會以他是3歲小孩,所以沒有責任能力(立法就以年紀來認定,3歲小孩無法判斷他做的是違法)判他無罪。至於另外民事賠償是另外的問題。
但有人會說3歲小孩跟這些『思覺失調』的人不同!而且『思覺失調』或精神病可以用裝的,法律根本沒有保護到民眾,我們生活沒有安全感…。
我承認在感覺上是對的,但是法律規定並沒有錯,問題是要如何區別哪一些人是真正的『思覺失調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不必坐牢,是司法程序要一直努力的。另外,在我國刑法第87條的規定,要求進入一定場所施以監護的管束(施以監護結果上跟坐牢也差不多)只有5年,對於這些重症患者未來再出來可能傷害其他人來說,稍微短了一點,讓法官沒有裁量權(就算法官想讓他終身監護管束也不行),所以立法院要趕快立法修正調整才行。
但也不需要對於法律『太過喪失信心』,有一些精神病程度並沒有達到喪失辨識行為違法的程度,還是要坐牢的,也不會因為嘴巴說自己有『思覺失調』就判無罪。
思覺失調並不是犯罪的保護傘!
法律才是我們的保護傘,只是這把傘要隨著時代再改大一些!
註: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