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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婚姻家事

淺談「扶養義務」問題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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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扶養

孝道自古是中國傳統道德規範的中心,甚至有百善孝為先之說,說文解字中對孝的定義是善事父母者。那麼是否無論父母如何對待子女,子女都應該孝順奉養父母呢?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嗎?還是有特定事由時可以減輕或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呢?

 

由於台灣逐漸步入高齡化社會,法律上對於扶養義務的規定和討論,以及民法上扶養義務與公法上義務的關聯,已成為值得研究探索的議題了。以下僅就幾個相關問題為研究及說明。

 

一、我國民法曾經規定,子女對父母所負者係絕對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就算父母遺棄子女、或是有虐待子女之情事,也不會影響將來子女成年後對父母所負的扶養義務。

 

但由於在社會案件中,屢見有父母離家出走從未扶養過小孩、或是曾家暴虐待小孩,卻在年邁之際回頭向小孩請求扶養,立法者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若仍要求子女負扶養義務,似乎有欠公平,於是在民國99年1月7日修正民法第1118條之1,在符合該條所訂情形下,子女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接下來衍生的問題是,子女可以隨時主動向法院起訴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嗎?還是只能在父母訴請子女負扶養義務時,被動的當作抗辯理由而已呢?

 

此問題在實務處理上莫衷一是,實務判決有認為此屬扶養義務者(也就是子女)的形成權,而非抗辯權 ;但最高法院於100年法律座談會上,對於此一問題的審查意見又認為此屬抗辯事由,並非請求權基礎,扶養義務者不得據此主動提起訴訟。另外一個伴生的爭議是,若是可以主動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話,應以何種訴訟方式提起?是要提起確認扶養義務減輕或不存在之訴,還是聲請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上述爭議在民國101年6月1日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後,應該可以塵埃落定了,因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已明文規定扶養事件屬於戊類事件,而參考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及其立法說明,可以知道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於立法後應依家事事件法處理。也就是子女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參考資料:

臺灣臺北地方法100年度家訴字第29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