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信託系列之三》股權信託結構多樣,為自己量身打造最適合方案
- 財富傳承
- 信託
王董近來打算把自己創辦的公司安排由第二代、第三代逐漸接班,向律師了解股權信託後,對於信託可以把經營權與分發股東紅利分離的安排非常心動,不過考量到自己還沒有確定接班人選,想要量身打造符合自己需求的信託,進一步向律師詢問:要用信託的方式安排公司股權,只有把股權交給金融機構管理,讓受益人分享股利的處理方式嗎?是否還有其他處理方式可以選擇?
把公司的股權信託,依照交付信託的權利不同,常見分類為 股權信託、股利信託 以及表決權信託,簡單介紹如下:
股權信託:顧名思義,就是把股權全部移轉給受託人(通常是金融機構),信託時委託人可以決定是否要保留行使股東權利的決定權(可參見《股權信託系列之二》),主要的作用是讓受益人無法自行把股份賣掉,並且可以利用信託監察人制度創造群體決策機制。常用於年長後保護自己財產,避免被他人任意買賣、過戶;或者傳承後代避免權利分散。
股利信託:委託人保有股權,只是把未來的能夠取得的股東紅利預先辦理信託贈與他人,由於在信託時無法明確得知未來股利發放的金額,依法會以郵局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為信託期間每年的孳息報酬率,來核算贈與稅,可達到節稅的效果,但國稅局引用「實質課稅原則」對於信託股利、股權的計算做了多項函釋加以限制,限於篇幅,後續會另外撰文解釋。此類信託常用於預先分配財產,信託年限不長。
表決權信託:股權所有人不變,只是單獨把在股東會上投票的表決權統一信託交給受託人,以確保股東會上意見一致。可用於確保家族成員在股東會上意見一致,或是公司有併購等重大事項時預先統一意見。
例中王董可以事先想好自己對於公司的各項安排,例如:股權是否要先分年移轉降低稅負、何時決定接班人把權力交棒、公司將來決策機制、股東紅利要如何分配等等,再與律師討論,量身打造符合王董需求的信託,甚至公司結構也可以一併配合調整,讓王董家族安心傳承。
延伸閱讀|《股權信託系列之一》股東權利統一行使,分紅各自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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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股權信託系列之五》信託之後能否再把信託財產取回?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