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信託系列之四》把股權信託,稅要怎麼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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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董拍板決定要把公司的股權交付信託前,王董還需要先釐清不同的信託方式需要負擔的稅務成本有多少,才能評估哪一種方式最符合需求,律師介紹下述股權信託課稅的基本原則給王董:
按照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有「自益」及「他益」之分,前者信託財產屬於委託人本身,因此在信託成立不需要另外繳納稅款,只是在信託財產產生孳息(例如:存款利息、股東分紅、不動產出租租金等),需要申報所得稅;後者是約定信託期間結束後,信託財產屬於受益人,因此被認定屬於贈與行為,因此在信託成立當時,需要同時申報贈與稅。
過往,當股權交付信託,因為難以事先判斷每年股東紅利數額有多少,因此稅務認定會以郵局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為信託期間每年的孳息報酬率,導致許多企業大老闆採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架構,把股利分給家人、員工,藉此節省贈與稅。然而,財政部於民國100年發佈了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引用實質課稅原則對於股權信託課稅加上下列限制:
一、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數額之後,才簽訂信託契約。
二、委託人對於公司盈餘份配有控制權,在簽訂信託契約後才決議分配盈餘。
三、股東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
四、前述三種狀況,被認定與委託人領取股息再贈與受益人的狀況相同,要先對委託人核課所得稅,再對贈與行為核課贈與稅。
此解釋函令一作成,造成信託股利的節稅效益大打折扣,選擇辦理股利信託的人就越來越少。但在「本金他益,孳息自益」的股權信託,申報贈與稅時可以在贈與總額中預先扣除未來的孳息,在稅務上仍比直接贈與有優勢。
回到王董的安排,在目前稅務實務見解下,利用股權信託大量節稅的情形已難出現,但回歸王董初衷,是安排家族企業長久傳承,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另外享有一些稅務的優惠,就是意外之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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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