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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股權信託系列之五》信託之後能否再把信託財產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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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董經過律師說明,有了信託運作的基本概念,心中對於公司股權信託打造家族企業傳承的藍圖越來越明確,不過王董又擔心未來的狀況不能完全如他所預料,甚至遇到兒女不孝,影響他晚年退休生活的狀況,因此,特別要了解信託後能否收回信託財產的相關規定。

 

如之前的文章介紹,信託有「自益」及「他益」之分。在自益信託的情形,因為受益人就是委託人,信託人終止信託不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權益,因此信託法規定,自益信託時,信託人可以「隨時」終止信託拿回信託財產

 

但在他益信託的情況,因為信託人與受益人不同,信託人其實是把信託財產的利益直接贈與給受益人,信託人終止信託直接影響受益人的權益,所以原則上,他益信託要終止,需要委託人及受益人都同意。不過,信託法另外規定在信託成立時,委託人可以保留終止信託或更換受益人的權利,如果在信託成立時,信託契約就聲明保留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的權利,委託人要終止契約或收回受益權利就不會受到限制。

 

案例中,王董的擔憂非常有道理,生活中及社會上不乏有子孫取得父母財產就轉性或不願對父母付出的例子,因此信託前有必要考量要聲明保留終止的權利,確保自己可以收回。不過,本文也要提醒,委託人的權利可以被繼承,如王董在信託契約中保留終止權利,未來子女繼承後也可能終止信託,破壞王董家族傳承的美意,因此,王董在衡量利弊之後,決定採取「本金他益,孳息自益」的信託架構,而不在信託中聲明保留終止的權利,確保自己的晚年生活,也不影響自己對於財富傳承的規劃。

 

參考法條:

信託法第 3 條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 63 條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 64 條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延伸閱讀|《股權信託系列之一》股東權利統一行使,分紅各自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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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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