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信託系列之六》信託監察人確保信託如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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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董正在安排股權信託,心裡有個疑惑,雖然目前看似安排很妥當,但等到自己過世或者因為生病無法繼續管理時候,要如何來確保所有人會依約履行?萬一發生現在無法預料的狀況,要由誰來處理?
信託法對於監督信託如約履行、正常運作,設有信託監察人制度,在信託設立之初,即可由委託人指定一人或數人擔任監察人;如果未在信託設立時就選定,在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可以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來選任。但如王董這類將股權信託作為家族傳承的規劃,監察人在後續確保家族成員受益扮演重要的角色,建議一開始即安排好人選。
信託監察人依法可以自己的名義,就信託進行訴訟或為其他行為,信託契約中也可以約定部分權利由信託監察人行使,例如實務上常見約定受益人須從信託額外領取金錢時,須將理由告知信託監察人,經過監察人同意。另外,如信託的對象是金融機構,金融機構通常會定期製作信託結算報告提供給信託監察人查核,以確保沒有問題。
信託監察人可以選擇自己信任的人,或者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也可以選擇法人擔任,王董考慮到人有旦夕禍福,即使是自己信任的人,也無法確保未來數十年都能正常監督,最後選擇委託律師事務所,授權律師事務所指定之人行使監察人的職責,費用都由信託支付,如此就不需擔心沒有人監督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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