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哪些方式?如何選擇?-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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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書遺囑
- 公證遺囑
- 代筆遺囑
依照我國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有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此五種為法定的遺囑方式,實務上常被運用的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
其中「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方式的比較,主要就是在於代筆的人是否為公證人而定,差別不大。因此,本文以下聚焦介紹在實務上常用的「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兩種方式,以供大家在立遺囑時可以快速選擇的參考。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分別為民法第 1190 條、第 1194 條明文規範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之方式。
「自書遺囑」方式非常便捷,自己在家就可以完成,重點是立遺囑人必須自己親筆寫下遺囑全部內容,簽名後註明立遺囑日期,就是一份有效遺囑,通常用於遺囑內容不多、立遺囑人年紀較輕,又具備書寫能力等情況。
「代筆遺囑」的方式需要有三個以上的見證人全程在場見證遺囑過程,過程較為繁複,通常會用於立遺囑人自己不想寫遺囑,遺囑內容繁雜或是立遺囑人書寫能力減損或喪失等情況。
以上兩種遺囑方式,如何選擇?主要就是按自身條件、需求來選擇,然而不論選擇哪種遺囑,都要考量到後續遺囑保管及指定遺囑執行人等相關問題,才能更有效發揮立遺囑的功能(按照自己意思分配遺產、避免繼承人間的糾紛等)。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