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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1
民事案件

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 民事案件

很多事情我們是不是都在”有意識”的情況下做選擇?!

 

有意識的選擇是教導每個人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而做選擇的重點不在於是要從中取得多少,而是在於是不是能夠在事情處理及做選擇時,取得一個平衡。

 

舉例來說,有位地主想把土地賣掉,開出了新台幣一億元的價格,因為地主說,將來這塊地會發展得很好,但許多人覺得這塊地只值七、八千萬,若賣九千萬就了不起了,都持著保留觀望的態度,最後有位買家想出八千或九千萬元購買,但地主依然堅持要照自己的價格售出,地主與買家最後透過房仲,雙方同意以九千五百萬成交並簽約。沒想到地主過了一晚反悔了,即使簽了約也堅持不賣!

 

這時候我們可以思考: 買家有什麼「選擇」?

 

1.算了啦!不買了,反正已經比預期要買的價錢高五百萬,地主不賣就算了。(在法律上因為雙方都同意取消合約,就不需要進行任何訴訟,只需要將訂金返還即可。)

 

2.不行啦!地主太誇張了,我要地主以訂金一倍的價格賠償給我。

 

3.基於合約關係,主張要地主將土地過給自己。

 

由上述可知,我們的權利涵蓋面很廣,不一定要與對方爭到底,而是經過自己的評估及選擇來做判斷,這才是真正不讓自己權利睡著的意義。

 

另外一個案例,是一位七十幾歲的老媽媽搭公車時,有位外地來的駕駛突然從馬路的另一邊衝了出來,這時公車司機反應過度緊急煞車,使得車上的老弱婦孺撞成一團,老媽媽因此不小心將鎖骨撞斷了。七十幾歲的老人家撞斷鎖骨是相當辛苦的事,當然也有人當場昏迷,車上七八人都受傷了。在這情況下,我們該怎麼看待我們所碰到的意外?如何去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呢?

 

首先,當有其他因素介入時,我們的思考層面要比較廣,法律最關心的核心問題就是”是什麼樣的事故原因造成受傷”,誰造成你受傷就要負某種程度上的法律責任。在這個事件中,造成老媽媽受傷的有兩個關鍵人物: 一是公車司機; 另外就是從南部北上的駕駛,所以在法律上就是要針對這兩位主張追溯。

 

但針對這兩位主張的方向有些不同,以公車司機來說,乘客坐上公車其實就算是契約的一部分,我們和公車司機締結了運送契約,公車司機必須安全的將乘客送到目的地,若今天沒有安全送到目的地,乘客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公車司機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以上述案件來看,負擔的責任略有不同:

 

1.公車司機、公車公司依照與消費者的契約關係,必須要負擔契約上的責任並處理後續醫療費用。

 

2.公車司機、公車公司與北上的肇事駕駛,均需負擔過失而導致受傷的責任。

 

所以老媽媽可向三位關係人主張民事責任,或針對公車司機與北上的肇事駕駛兩位主張刑事責任,並可要求對方負一切的損失賠償,當對方願意全額賠償所有損失而達成和解,就不需要提出告訴。

 

若對方認為沒有直接的撞擊,不願意負責怎麼辦?以責任比例來看:

 

1.若公車是因為對方車突然穿越而合理的煞車,當然公車司機就沒有責任,則北上的駕駛就必須負擔較多的責任,以責任比例來說,公車司機佔有比例是零,那麼突然穿越的駕駛就是十,所有傷損害皆由南部北上的駕駛負責。

 

2.若南部北上駕駛的超車在某部分上是可以被容許的,但公車司機因”過度”煞車導致乘客受傷,就必須負上責任,這時候如果認定公車司機責任比例是三,超車的駕駛則是七,就依照責任比例負責。

 

每位關係人所負的責任比例,會因為所發生的事情經過不同而產生差異。 若車禍發生沒有做筆錄的話該怎麼辦?

 

1.刑事告訴:事發後六個月內若對方沒有處理的話,被害人可以主張刑事上的過失傷害罪。好處在於,若未來要請求附帶民事賠償時可以不需要繳裁判費。

 

2.民事賠償:在兩年內需做處理。

 

3.調解委員會:協助三方做免費的調解,若調解不成再提出告訴也不遲。 因此,不論我們在生活上碰到什麼狀況或是面臨選擇時,都要記得不是爭得愈多愈好,而是經過自己的審慎評估後做出一個最平衡的判斷。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