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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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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音電台 溫馨傳真情-蘇家宏律師】陸妻虐夫還討遺產 法官:一毛不用給

娶大陸妻反遭虐待,過世後還被討遺產!桃園一名老榮民,20多年前娶了一名大陸妻子,結果卻遭到虐待,嚇得他趕快分居還逃到南部,之後年邁立遺囑,堅決半毛錢不給妻子。
榮民過世前把300多萬存款和房子,轉移給女兒還有外孫,還立遺囑表示「依本人心願,絕不分配妻子任何財產」。
不過榮民死後,大陸妻竟然主張,榮民是在神智不清情況下,才立的遺囑,因此她有權分產,而法官審理時發現,榮民18年前就曾向境管局表示,「續弦配偶盛氣凌人、威脅騷擾、吵鬧不休,盜領生活費,讓他挨餓、身心受極大威脅,恐懼萬分,且年老多病,已避居南部女兒家。」加上遺囑光碟中,老榮民簽名加上蓋手印,認定遺囑有效,判決繼承權不存在,大陸妻一毛遺產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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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1. 新聞中的老伯伯有立遺囑,並在遺囑表示「依本人心願,絕不分配妻子任何財產」,這樣的表示就可以讓妻子喪失繼承的權利嗎?妻子是否還有權利爭取特留分?
2. 妻子是否還可以爭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分老伯伯的一半財產?
3. 如果像案例中的老伯一樣,因為受到另一半、或其他繼承人的虐待,而不想分給她(他)財產,想把財產留給對他好的人,應該要怎麼做?需要保留哪些有利的證據,才能夠剝奪她(他)的繼承權?減少繼承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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