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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廣播媒體

【佳音電台 溫馨傳真情-蘇家宏律師】家用花600萬?判老婆吐錢!!

桃園某台商十多年前赴大陸工作,把印章存摺交妻子保管,四年多前發現妻子拿存款買股票、房地,多次提領超過平日家庭開銷。丁認為妻子「不當得利」,提告要求返還六百多萬元,桃園地院判他勝訴。
法官認為,日常生活開銷是以水電、電話、學費、伙食等費用為主,而丁妻購買金飾餽贈自己、投資股票、借款收利息、購地建屋,動輒花用數十萬元,與家庭日常開銷顯然不同,也非維持家計所必需,已逾越授權目的或必要範圍,判返還六百零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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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1. 先生將存摺印章交由妻子保管,帳戶裡面的錢是先生的還是妻子的,誰有權利可以動用裡面的錢呢?
2. 新聞中太太如果要用存摺的資金購買股票、房地,要怎麼做才合法?
3. 家裡開銷應該誰要負責,婚前或婚後是否需要特別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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