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媒體中心 回上頁
2020-07-10
報導文章

《經濟日報-蘇家宏律師》大同經營權怎解套?律師:「大同條款」得增修

針對大同(2371)股東會爭議,經濟部和金管會日前雙雙出手,經濟部駁回大同(2371)公司的董事變更登記;金管會認為大同公司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與股東行動主義,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大同公司於昨(9)日深夜發布重大訊息,主張沒有侵害合法股東權益,並對經濟部提起訴願。

 

對此,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蘇家宏指出,公司派發出的聲明不讓人意外,因為公司派必須要對主管機關處分發表聲明,表明在今年6月30日所作的一切認定與行為是合法的,鞏固大同股東會合法性,公司未來必定會向經濟部不准公司董事登記的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以及行政訴訟。但針對大同經營權爭議,如果真的要有解套辦法,恐怕得透過立院修法,新增「大同條款」,才能杜絕後患。

 

針對市場派未來可能提出的確認股東會無效訴訟時,大同也必須把主張的法理根基,包括「絕對無效」的股份當然可以剔除,以及「公司治理的原則下,公司有權認定」,兩大理由做公開的回應。

 

此外,蘇家宏指出,依據《公司法》第195條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因此這也是為什麼,經濟部沒有限期要大同公司改選,其考量在於今年6月30日的確有進行股東會改選,僅管改選不合法,但是這個股東會的確跟《公司法》第195條的條文所述不及改選有所不同,未來可能會有一番爭論。

 

蘇家宏補充,如果經濟部命令大同限期改選,或許也考量大同公司派可能會繼續利用主場優勢,再次做出讓各界譁然的作法,因此經濟部以單純不同意公司派的董事變更聲請,保留小股東未來也有「主場優勢」的彈性。

 

2017年,大同公司在改選董監事時,董事會將市場派提名的董事刪除,所以出現所謂的「大同條款」,在2018年立法院修訂《公司法》173-1條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第一項)。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第二項)。」就是為了要保護股東的權利,避免公司經營階層的不當把持。

 

蘇家宏表示,面對大同公司派的主張,無論是主管機關或大股東,皆無法立刻制止大同公司派的主張,仍要面臨冗長的司法程序。顯然再度出現主管機關無法可用的狀況,因此所以相關主管機關如果認為此次大同公司股東會違法之處,儘速研擬法律條文,才能讓未來不會發生相同狀況。

 

蘇家宏說明,由於金管會認為大同公司因為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與股東行動主義,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未來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在面對到特別背信罪的刑事偵查時,大同公司的公開聲明也會成為一項未來可用的證據,大同董座主觀要認為她的行為合法,沒有違反法律,在主觀上並沒有傷害股東權利或是有任何違法的意識,就不容易構成特別背信罪。

 

新聞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12689/4691636?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