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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報導文章

《ETtoday財經雲-蘇家宏律師》跟子女要扶養費? 律師曝需「符合1條件」:可查扣薪資、財產

記者林妤柔/綜合報導

 

父母年老,法律上該付孝親費嗎?律師蘇家宏在節目《理了財知道》指出,法律沒有條文規定,子女一定要付錢給父母,但只要符合「1條件」,不管子女想怎麼推託,都必須履行義務,支付扶養費。

 

父母逐漸年老,沒有財產維持自己的生活,可不可以要求扶養費?蘇家宏表示,根據民法依照1115條跟1117條規定,父母可要求子女負擔扶養的義務及扶養費,所以是可以的。蘇家宏表示,若父母積蓄快花完,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無法負擔日常生活開銷,而子女有足夠經濟能力,即達成扶養費條件,可要求子女支付扶養費。根據法律規定,會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標準看,每月消費像台北市為30981元,由底下子女分攤。蘇家宏指出,法院會看每個人經濟生活狀況平分,所得較高者多付一點錢、較低者少付一點,若子女沒那麼多錢、沒辦法負擔三萬多塊,法官則會從最低生活費水平來看,109年度台北市為17005元,由此金額給子女分攤。

 

蘇家宏舉例,若子女中老二、老三明明有錢,卻不履行義務,僅老大每個月把3萬現金交給媽媽,該怎麼辦?他指出,即使老大過去一年付了36萬元,但由於沒有現金與所得證明,很難打贏官司,老二、老三就不用付代墊錢,建議最好用匯款方式當作存證,證明每個月都有付三萬塊;或者母親、大兒子一起向老二、老三提告,指出兩個人沒有付扶養費,未來就直接由老二、老三付給媽媽。

蘇家宏表示,在法院還沒判決前,這段時間所代墊的生活費可一併跟對方要,在法院判決勝訴後,還能拿到法院判決書,查扣對方的薪資跟財產,就能拿到代墊的錢跟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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