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蘇家宏律師》亡夫儀式婚未離 元配告贏官司
律師︰儀式婚要離婚 須先到戶政機關結婚登記再離婚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已故陳姓男子的兩段婚姻,恰巧落在我國婚姻制度變革前後,由於儀式婚主義和登記婚主義規範不同,導致李姓女子最終被判定重婚,不僅在法律上沒有名分,還要經歷官司折磨。律師蘇家宏提醒,二○○八年五月廿二日前,若伴侶曾在公開場合舉辦儀式,且有兩名以上證人見證,均具婚姻效力,若要離婚必須先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再離婚。
判決指出,陳男生前於二○○六年十一月廿五日儀式婚主義期間,與楊姓子女參加北市府在台北自來水園區舉行的聯合婚禮,兩人結為夫妻,符合民法修正前的儀式婚規定,雙方婚姻具法律效力,但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過沒幾年,兩人感情不睦,自二○一五年分居後漸行漸遠。
後來陳男與李女相戀,兩人於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結婚,直到陳男因病離世,李女處理完後事期間,突遭自稱元配的楊女提告。
楊女向法院控告主張自己才是配偶,法院審理後根據相關事證認定為重婚,陳男原先的儀式婚具法律效力,與李女的婚姻無效確定,其法律上的妻子為楊女。
我國民法自一九三一年施行以來,採儀式婚主義,凡是擺流水席請客或到法院公證結婚都具婚姻效力,但陸續出現機關公示效果薄弱、欠缺明確認定標準,由於沒有登記制度,身分證上配偶欄仍是空白,導致無法防止重婚,且容易發生爭執、影響身分關係;另一方面,結婚採儀式婚主義,離婚採登記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徒增大眾困擾。
儀式婚不登記 無法防止重婚
因此法務部修正法條,自二○○八年五月廿三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國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有婚姻效力。此外,我國法律規定,婚姻雙方不得已有配偶,當事人若已結過婚,必須先解除前婚姻關係,才能再次合法結婚。
律師蘇家宏提醒,民法修正前凡舉辦儀式婚者,若要回到單身狀態,須和原配偶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再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