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林正椈律師》東海女大生疑遭公車「二次輾壓」致死...法律上,撞死人比撞傷人賠償少是真的嗎?律師三重點解析
看到東海女大生被公車輾壓致死的新聞,著實相當震驚!也很難過一條年輕的生命就此逝去,再也看不到明天的太陽!很多朋友問我,難道真的是因為法律上撞死人比撞傷人賠償金額少,所以司機有二度碾壓女大生致死的可疑動機嗎?!首先,讓我們來看一下法律規定如何?
車禍撞死人的賠償項目 規定在民法第192、194條
1.肇事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肇事者對於被害人負法定扶養義務的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3.肇事者對於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相當之金額。
車禍撞傷人的賠償項目 規定在民法第193、195、216條
1.肇事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負損害賠償責任。
2.肇事者對於被害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像是看護費、交通費等。
3.肇事者對於被害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相當之金額。
4.肇事者需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像是不能上班的損害。
撞傷人比撞死人賠償金額通常較高的原因
被害人受傷,如果是需要復健、調養,通常需要一段時間,甚至餘生都要一直仰賴治療,那麼被害人開銷的金額自然會一直累加計算,而且被害人不能工作的損失也會因此算入肇事者的賠償責任當中,因為被害人尚生存,與車禍相關的損害自有可能會持續發生與累積,通常傷勢愈嚴重,需要療養期間愈長,賠償金額一定愈高。
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生活一切開銷全部停止計算,損害也不會再繼續發生,賠償的金額自然無法往後累積計算,一次性賠償已支出的喪葬費用、醫療費用、增加生活需要費用、扶養費、精神慰撫金,通常賠償責任就盡了。
目前司法單位是以過失致死罪移送公車司機法辦,然而,若是經過調查證據(像是傳喚目擊的另名女大生、司機通聯對象內容、被害人相驗致死原因)等資料綜合判斷,查出肇事司機若是「故意」踩油門,而且為的是碾壓女大生致死,那麼,司機就有可能是觸犯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肇事司機未經受傷被害人均同意即任意移動車輛的行為,應該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恐因此吃上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單。
謹以此文悼念亡者,警惕生者,出門在外開車駕駛均須時刻注意交通安全,慎防造成他人身體生命財產傷亡損害!平平安安出門,快快樂樂回家!
(以上法律分析根據新聞報導內容而為,詳細法律責任之結果尚應尊重司法單位之調查與司法判決)